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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黄某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黄某某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累累,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何某某所有,债务由黄某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黄某某并未实际清偿债务,债权人遂起诉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何某某发现黄某某借“假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遂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以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状态用于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记录及邻居证言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离婚后生活状态未发生实质改变。被告黄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介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的真实意图及债务清偿能力。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为逃避债务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该部分条款无效;二、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三、双方确认离婚后仍保持共同生活状态,互不追究对方在离婚登记期间的任何违约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系为逃避债务而通谋虚伪表示,则该部分无效。司法实践不认可以离婚形式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维护了交易安全与诚实信用原则,对遏制“假离婚真逃债”乱象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