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登记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李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后,李某未按约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且长期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王某行使探视权,导致王某独自承担抚养压力。王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协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探视权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涉及非诉性质的协议履行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李某拒不配合过户及阻挠探视的事实;被告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工作证明,辩称因经济困难及工作调动无法履行。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履行的可行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王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过户税费由双方各半承担;二、李某每月第一周的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享有对婚生子的探视权,王某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三、李某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给王某;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探视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类纠纷,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又促进了子女健康成长,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兼顾情理”的司法理念,对规范离婚后协议履行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