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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2022年,为规避焦某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刘某某,债务由焦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主张该协议损害其利益,诉请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焦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系其个人经营失败所致,与家庭无关。法院查明,双方离婚时女方处于哺乳期,且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嫌疑,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债权人提交了双方离婚协议、财产过户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间紧迫、财产分割异常,意在逃避债务。焦某某与刘某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对债务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为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虽形式上离婚,但若查明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债务承担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法院在哺乳期背景下审慎认定债务性质,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保护与打击逃债行为并重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