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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徐某应于离婚后一年内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期限届满后,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徐某违约并请求支付违约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刘某主张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且徐某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经济补偿条款的性质认定,以及刘某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刘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试图证明徐某的主观恶意及过错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合议庭通过审阅一审卷宗、双方提交的上诉状与答辩状及关键电子数据证据,未开庭审理。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主张徐某存在过错且违约;徐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涵盖所有权利义务,且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定过错情形。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补偿款的法律性质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经济补偿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当事人若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过错赔偿,仅约定经济补偿,事后不得再行主张法定损害赔偿。同时,电子数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方可认定重大过错,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既判力的尊重及对证据严格审查的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