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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因吴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吴某某需向曹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十万元。离婚后,吴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曹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吴某某抗辩称原协议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且曹某某提交的报警记录与伤情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主张该赔偿条款显失公平,请求不予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条款在强制执行阶段的效力认定及证据采信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报警回执及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证明吴某某实施家暴及双方自愿达成赔偿约定。被执行人吴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双方后续沟通记录,主张曹某某存在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合法性及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执行阶段需严格审查基础事实。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约定的过错事实成立,或存在重大争议,法院可依法驳回执行申请,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