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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韩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原系夫妻,韩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彭某发现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该资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彭某主张该股票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韩某辩称该股票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彭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系自愿放弃分割。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股票是否属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及诉讼时效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彭某提交电子数据,包括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及离婚协议文本,证明股票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韩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主张资金源于婚前存款及股票收益。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对于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而未主张分割的财产,视为自愿放弃。同时,体现了涉军人婚姻案件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的平衡,对电子数据在财产认定中的证据效力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