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子女国籍变更手续。离婚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导致子女无法享受相应教育福利。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义务并赔偿损失。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协议履行争议,核心在于跨境身份事务配合及抚养费支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与被告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协助义务及金钱给付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子女国籍变更相关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非金钱义务(如身份事务配合)的可执行性,强调了电子数据在涉外家事纠纷中的证据效力,为类似跨境婚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