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向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江某某主张朱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特别是在其孕期,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江某某依据离婚协议条款,认为朱某某的行为符合约定的赔偿条件,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损害赔偿条款。朱某某辩称协议条款模糊,且江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重大过错,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孕期特殊情节下的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江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酒店消费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朱某某在江某某孕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朱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关联性,并结合离婚协议的具体措辞进行解释。鉴于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旨在通过协商化解矛盾,而非直接作出强制执行裁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朱某某认可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当行为,同意向江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江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此款项为最终解决方案,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特别是在涉及孕期等特殊情节时,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同时,展示了执行阶段通过调解化解争议的高效路径,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理念,为类似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