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江某某净身出户,房产归徐某某所有,实则继续共同生活。江某某在协议签订后不久即处于哺乳期。债权人起诉后,徐某某作为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主张确认该分割有效以对抗执行。江某某抗辩称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且其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应受特殊保护,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以及哺乳期妇女权益在债务执行中的优先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及房产过户凭证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江某某提交了婚后共同生活照片、聊天记录及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并申请对协议签订背景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且存在恶意串通逃债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中关于“假离婚”意图及哺乳期特殊保护情节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强调司法对恶意串通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明确在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时,即便存在财产分割约定,亦需兼顾特殊群体保护原则。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在法律风险显现后的理性选择,警示公众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