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徐某需一次性支付董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徐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且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存款。董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徐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要求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并支付利息。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且涉及电子数据取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未履行协议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徐某辩称已部分履行,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并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享有处分权,原告有权在判决前申请撤诉。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取证与质证规范对认定过错及财产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提示当事人应注重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