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张某某发现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因王某某隐瞒未申报,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张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王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该继承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以及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继承公证书、房产证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房产存在及遗漏事实;王某某提交遗嘱及亲属关系证明,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适用展开辩论,法院对书证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某与王某某各占50%份额;三、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继承所得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不能对抗客观存在的遗漏财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