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博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博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表述为“董某可随时探望,博某应予以配合”,未明确具体时间与方式。离婚后,董某主张每周探望两次,博某以“随时”导致工作生活受扰为由拒绝,双方产生激烈争执。董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涉及子女抚养安排中的探望权行使边界,虽无其他特殊情节,但直接关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父母权益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后转为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被告博某存在阻挠探望行为。被告博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包括其单位同事及邻居的证言,证明原告在深夜或非约定时间频繁敲门探望,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秩序及孩子休息。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实际履行情况,组织双方就探望时间、地点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厘清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强调,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兼顾父母合理生活需求。对于“随时探望”等模糊约定,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避免权利滥用。同时,鼓励当事人在诉前通过调解明确权利义务,减少诉讼对抗,维护家庭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