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蒋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方享有孩子至成年前的全部抚养权,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麻某发现蒋某在协议签署前隐瞒了巨额债务,且协议中关于“全部抚养权”的表述未明确排除探视权,导致蒋某长期阻挠探视。麻某认为该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遂诉请法院重新解释协议中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权行使方式,并主张因蒋某隐瞒债务导致协议部分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孩子尚处哺乳期,法院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催收通知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蒋某隐瞒债务及阻挠探视事实;蒋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双方已就探视权达成口头变更。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哺乳期子女的特殊生理需求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归属的条款有效,但明确蒋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驳回麻某关于协议部分无效的请求,但责令蒋某配合执行探视安排。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1086条、第143条、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时,应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条款的司法审查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