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徐某支付李某“过错损害赔偿金”10万元,但未明确具体过错行为。离婚后,李某主张徐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要求依据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徐某则辩称协议中的“过错”仅指未尽家庭义务,且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双方对协议条款中“过错”的具体指向及举证责任产生重大分歧,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徐某违约并支付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酒店监控视频片段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徐某存在婚内不正当男女关系。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其来源不明且未经公证。双方围绕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电子数据存在瑕疵,不足以单独证明徐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离婚协议中“过错”表述不明,李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鉴于李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及过错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隐私的家事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具备完整性与合法性。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也警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明确具体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