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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徐某某独自承担,沈某某无需分担。2023年,债权人起诉要求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沈某某败诉。沈某某遂诉至法院,依据离婚协议向徐某某追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性质认定,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内效力及追偿权成立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确系徐某某个人经营所负且徐某某曾承诺独自承担。被告徐某某质证认可协议真实性,但抗辩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同时,确立了在债权人未获清偿前,一方不得直接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的裁判规则,强调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家庭伦理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