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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离婚后,何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的家庭共同账户,通过多次小额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何某某认为张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对遗漏的45万元存款进行重新分割,并主张张某某少分或不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理财产品购买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在离婚前一年内存在异常资金流向。被告张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官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告张某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人民币35万元作为财产分割款,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争议财产,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认定“恶意转移”中的关键证据作用。裁判启示在于,即使已办理协议离婚,若发现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