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甲所有,乙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协议中关于“补偿款支付期限”的条款表述为“于离婚手续完成后尽快支付”,未明确具体日期。离婚后,乙以“尽快”含义模糊为由拖延支付,甲遂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尽快”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涉及跨境财产分割的执行标准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甲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甲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视听资料),证明乙曾承诺具体付款时间;乙辩称“尽快”属合理期限,无需固定日期。法院重点审查视听资料中双方沟通细节,结合涉外婚姻背景及协议整体目的,对条款进行体系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当事人真实意思及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一方利用表述模糊恶意拖延履行,对规范涉外家事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执行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