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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赵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孙某在整理赵某遗留物品时,发现赵某名下有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在离婚时未予处理。孙某主张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遗漏的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赵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该房产的主张。双方协商未果,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孙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等电子数据,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蓄。被告赵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当时的财产申报清单,主张双方已对财产进行概括性处分。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购房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后发现所谓“遗漏财产”时,若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财产确属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或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概括性放弃,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撤诉方式终结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如实申报财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