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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女)与彭某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沈某某发现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持有某科技公司10%股权,该股权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沈某某主张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彭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涉及商业秘密,拒绝披露。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需兼顾军婚保护与财产公平分割。争议核心在于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军人配偶的知情权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鉴定意见》,证明股权存在及价值。彭某某提交婚前资金流向证明及公司保密协议,主张股权属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依职权向相关公司调取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核实股权取得时间及资金来源。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军人婚姻时,法院需严格审查财产性质。若原告无法证明遗漏财产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约定为个人所有,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