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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焦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军人)与焦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焦某某抚养,谭某某支付抚养费。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条款表述为“谭某某可随时探视,焦某某应予配合”,未明确具体时间、方式及地点。后因焦某某以谭某某工作特殊、频繁探视影响孩子生活为由拒绝其探视,双方产生争议。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方案。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即“随时探视”是否包含对未成年人生活秩序的合理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上诉人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探视受阻的录音证据,主张协议约定明确;被上诉人焦某某提交了孩子作息时间表、学校证明及谭某某工作繁忙的证明材料,主张“随时”探视不具备可操作性且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解释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明确谭某某每月可探视子女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焦某某应予配合;三、驳回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原则,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随时探视”等模糊约定,法院有权结合子女生活规律及父母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化解释,以平衡探视权行使与子女稳定生活之间的关系,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