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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资产归吴某某,债务由曹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曹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效力争议。曹某某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旨在通过形式上的离婚规避法律责任,请求法院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撤销或变更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及财产的不公平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公司账目及第三方鉴定意见,证明双方离婚时资产转移异常及债务恶意规避意图。吴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离婚后是否共同生活等事实,对鉴定意见中关于资金流向的分析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对于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的行为,虽不直接否定离婚效力,但可认定相关财产及债务约定无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