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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江某某涉外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市的核心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协议生效后,被告以“协议系在胁迫下签署”及“房产存在隐性债务”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亦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协议。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涉外婚姻背景及境外证据的认定,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结婚登记证明、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证明被告拒绝履行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听资料)。被告虽提出抗辩,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或申请鉴定,仅口头主张受胁迫,缺乏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剩余精神损害赔偿金;三、驳回被告江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可执行性,强调了书面协议在财产分割中的证据效力。对于当事人以“胁迫”为由抗辩但无法举证的情形,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确认了违约事实,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涉外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