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徐某假离婚真逃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房产及车辆。因徐某在外负债累累,双方为规避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刘某所有,债务由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徐某还款,徐某无力清偿。刘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避债务,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双方离婚前后无实质性感情破裂迹象,且财产分配明显失衡,符合“假离婚真逃债”特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刘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仅为逃避债务而办理手续。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合意内容,结合财产分割的异常性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但其中隐藏的逃避债务等虚伪意思表示无效。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等证据,穿透形式上的离婚登记,认定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