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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彭某某承担。后债权人主张权利,沈某某被迫清偿后向彭某某追偿。执行中,沈某某发现彭某某在离婚前后通过虚假交易将名下房产转移至亲属处,涉嫌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彭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且已合法出售,否认存在恶意转移行为。双方对债务性质及财产转移的真实性产生重大争议,沈某某申请对涉案房产交易流水及评估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彭某某存在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清偿凭证及初步的房产转移线索。彭某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流水。为查明事实,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房产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资金流向异常。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对财产转移行为进行了认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彭某某确认在离婚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意在原有债务承担基础上,额外支付沈某某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为补偿,用于弥补因财产转移导致的执行困难及沈某某的损失;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且一方恶意转移财产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又高效解决了夫妻内部追偿纠纷,体现了司法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