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何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2023年,黄某发现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一笔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在离婚时披露。黄某认为何某存在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被隐匿的存款,并主张何某因过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何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与黄某无关,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款项的性质认定及何某隐匿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资金流向鉴定意见,证明涉案款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异常转移。被告何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法院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审查,确认了资金转移的时间点与婚姻存续期的重合性,认定何某存在隐匿财产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何某同意将该笔存款的80%支付给原告黄某,剩余20%归何某所有,以体现对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三、被告何某另行支付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原离婚协议未涉及,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在调解中通过调整分割比例及支持损害赔偿,体现了对恶意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