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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江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原告)与江某(被告,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孙某所有,但需待江某退伍后配合办理过户。2023年江某退伍后拒绝配合,孙某诉请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强制过户。江某抗辩称离婚协议中“退伍后过户”条款系附条件赠与,其有权撤销,且该房产涉及其军人住房补贴,属个人特有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的性质认定及涉军财产的特殊性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孙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及江某退伍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江某提交军人住房补贴发放记录及银行流水,主张房产资金来源为其个人特有财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财产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房产归孙某所有,江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便涉及军人特殊财产,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尊重契约精神。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离婚协议稳定性的维护之间的平衡,为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