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赵某某抚养,马某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赵某某在领取离婚证后,以孩子尚处哺乳期、需要稳定环境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马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及补偿款支付的条款效力及履行问题,且涉及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情节,对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执行产生一定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登记信息及催告记录等书证,证明协议已生效且被告违约。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孩子出生证明及哺乳期医疗记录,主张因孩子年幼需保留房产居住权,请求暂缓过户。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条件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被告抗辩理由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离婚协议已生效且无无效情形下,当事人可自愿选择通过诉讼或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原告撤诉表明双方可能已达成和解,反映了家事案件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也提示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明确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以减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