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陆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房产归陆某某所有,债务由陆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陆某某并未实际清偿债务,反而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属,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博某某发现陆某某通过“假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共同债务,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串通,以及该行为对债权人及配偶权益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债权人催款函及陆某某转让房产的合同作为书证,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书面材料,认定原告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双方存在虚假离婚以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对恶意串通行为认定无效,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及交易安全,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