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江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孙某,存款平分。近期孙某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境外工作便利,将一笔大额外汇存款转移至其境外亲属账户,该笔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孙某认为江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笔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江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及亲属赠与,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拒绝分割。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争议,且涉及子女抚养安排中的财产保障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孙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境外转账记录及视听资料(录音),证明江某在婚姻期间转移资金的事实。被告江某提交了境外亲属的赠与协议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作为抗辩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资金流向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遗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百分之六十,原告承担百分之四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已办理协议离婚,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对涉外婚姻中隐蔽性较强的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