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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沈某某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博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沈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处于哺乳期,双方约定暂不处理,待哺乳期结束后再行协商,故不存在遗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关于“暂不处理”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主张被告隐瞒财产。被告博某某提交了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在离婚谈判期间曾就商铺归属进行过沟通,且原告当时明确表示暂不分割。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暂不分割”约定的法律效力。在涉及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若双方对特定财产有明确的处理意向或暂缓决定,即便未写入书面协议,结合其他证据能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可认定该财产不属于“遗漏财产”,从而驳回重新分割的请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