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沈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沈某某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的家庭共同账户,通过多次小额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85万元。沈某某认为博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该笔被隐匿的存款,并要求博某某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博某某辩称该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及理财收益,否认隐匿故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务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理财产品购买记录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形成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链,证明资金流向异常。博某某虽提交部分消费凭证,但无法合理解释大额资金去向。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特征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42.5万元;二、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认定“恶意隐匿”中的关键作用。裁判启示在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异常的资金流转,举证责任可适当转移,旨在惩戒不诚信行为,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