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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曹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董某,共同债务由曹某承担。2023年,董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曹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及一笔对外债权。董某主张该遗漏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并要求曹某清偿因该财产产生的相关债务。曹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谓“债务”实为董某个人消费欠款,与遗漏财产无关。双方就遗漏财产的定性及债务承担主体产生争议,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财产归属并判令曹某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董某提交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债权凭证作为证据;曹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银行流水,主张房产属个人财产且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特别是针对董某提交的鉴定意见,核实了债权形成的时间线与用途,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需严格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同时,厘清了“遗漏财产”与“债务承担”的逻辑关系,指出若财产本身不属于共同财产或债务非共同债务,则不能据此要求对方清偿,对规范离婚财产分割执行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