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陈某某承担,冯某某无需负责。2022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冯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陈某某追偿。陈某某抗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仅具内部效力,且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故拒绝全额补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及其对追偿权的影响,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关联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为法律适用及协议条款解释,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质证。再审期间,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债权人执行裁定书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已实际清偿债务。陈某某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视听资料,主张冯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试图以此抵消追偿金额。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其与债务承担条款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冯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向冯某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5万元;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及追偿权行使条件。即便债权人主张连带责任,一方清偿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同时,法院对视听资料证据的严格审查,体现了对隐私权与证据合法性的平衡,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解释及证据采信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