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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女方)与彭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彭某承担,但彭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起诉蒋某。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由彭某独自承担并赔偿损失。本案特殊情节在于男方为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及离婚协议中债务内部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该约定能否对抗善意债权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被告彭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双方关于债务分担的补充协议。双方对债务真实性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责任划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部分大额借款的资金流向进行鉴定,以查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该债务由彭某负责清偿;二、彭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某支付因其未履行离婚协议导致蒋某向债权人清偿的款项及相应利息;三、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的效力,虽不能直接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可作为夫妻内部追偿的依据。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的特殊保护,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军人配偶权益,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