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陆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陆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高某因实施家庭暴力需向陆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离婚后,陆某持该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高某抗辩称协议中“家庭暴力”定义模糊,且陆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暴力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主张协议条款存在重大误解,请求不予执行。双方对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条件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过错条款的可执行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高某存在家暴事实。高某则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提交证人证言,主张签署时受胁迫。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过错赔偿条款的执行边界。若协议未明确具体过错事实或证据不足,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宜直接强制履行,需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重新确认权利义务,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意思自治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