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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但需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办理过户,期间由马某某居住使用。2023年,高某某以马某某擅自出租房屋且未将租金用于子女教育为由,诉请确认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马某某抗辩称其已尽抚养义务,租金用于家庭开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赠与条款的解释及履行边界,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与财产权益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租金用途存在分歧。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第三方鉴定意见,证明马某某存在大额非家庭支出;马某某提交子女学费单据及医疗记录予以反驳。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证据链的完整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安排的司法审查标准,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严格考量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司法导向,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