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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曾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曾某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博某某连带清偿20万元借款。博某某主张该债务虽用于婚后经营,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由曾某某独自承担,且其作为军人享有特殊保护,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曾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仅具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且借款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对外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范围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军人身份证明;被告曾某某提交了借款借据及经营流水。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式的聊天记录及协议签署过程的真实性,围绕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债务性质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但非举债方可向举债方追偿。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军人离婚案件时,依法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关怀与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