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系夫妻,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2023年,董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及相应按揭贷款。董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贷款为共同债务,要求重新分割。郭某以涉军婚姻保护为由,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以换取快速离婚,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就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债务承担产生争议,董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提交房产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遗漏财产及债务存在。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离婚时沟通记录,主张财产归属及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遗漏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按揭贷款由双方各承担50%;房产归被告郭某所有,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就本案争议再无其他纠纷。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平衡。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注重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保障非军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又维护军队稳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