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发现韩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担任公司高管之便,将一笔大额年终奖及股票收益隐匿并转移至其亲属账户,该部分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曾某某遂起诉要求对该笔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并主张韩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多分或不分给韩某某。韩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充分知情并自愿放弃追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券交易记录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财产流向鉴定意见,证明涉案资金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被转移。被告韩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亲属间的赠与协议作为抗辩证据。双方围绕涉案款项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且离婚协议中已有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驳回重新分割请求,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与司法稳定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