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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女)与谭某某(男,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构成重大过错。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谭某某支付张某某过错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登记后,谭某某以涉军身份为由拒绝履行,张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过错责任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张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谭某某出轨证据作为书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谭某某未到庭,仅提交书面异议,辩称其军人身份应受特殊保护,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法院经书面审查,核实证据真实性及协议自愿性,认定谭某某过错事实清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张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谭某某限期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中过错方仍需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打破“军人婚姻绝对保护”的误区。同时确认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强化了家事审判中意思自治与公平正义的统一,对涉军家事案件执行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