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黄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家庭所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后黄某主张该条款仅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不包括于某婚前个人所有的另一套房产,拒绝配合过户。于某认为“家庭所有”应涵盖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名下及于某婚前但用于家庭生活的全部不动产。双方对“家庭所有”的范围产生重大分歧,涉及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继承析产问题。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条款效力并判令黄某协助办理两套房产的过户手续。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两套房产的权属证明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居住记录。黄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内容为双方离婚谈判时的录音,试图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仅处理共同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协议的明确性与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认定书面协议效力优先。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家庭所有房产归子女所有”条款涵盖于某婚前个人房产及双方共同房产;黄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两套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某自愿补偿黄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差价平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书面协议优于口头约定,对处理“家庭财产”等模糊表述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