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于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于2020年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谢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谢某发现于某长期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且擅自将孩子接走藏匿,导致谢某无法行使探望权。谢某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并配合恢复探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及探望条款的实际履行情况,涉及父母双方对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谢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于某未付款,并提交录音(视听资料)证明于某拒绝配合探望。于某辩称谢某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孩子成长,故暂时扣留孩子。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结合双方陈述,认定于某行为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中,法院对探望权与抚养费分离审查的原则。在证据不足证明直接抚养方存在严重不利情形时,不得随意剥夺另一方探望权,但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协议,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