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登记离婚。离婚后,麻某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麻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审理中查明,蒋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对隐匿财产存在主观恶意。麻某提交了该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部分录音资料,证明蒋某曾承认拥有该房产但故意隐瞒。法院认为,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因一方存在过错及隐匿行为,分割时应予以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麻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单,证明商铺权属及蒋某隐匿事实;蒋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麻某与蒋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该商铺归蒋某所有,蒋某向麻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鉴于蒋某存在家庭暴力及隐匿财产行为,麻某放弃主张额外的损害赔偿,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利义务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可请求再次分割的法律适用,同时体现了在涉及家庭暴力及恶意隐匿财产情形下,调解结案对高效解决纠纷、平衡双方利益的积极作用,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