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曹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曹某某独自承担。2022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连带偿还一笔用于家庭装修的借款,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现王某某诉请确认该债务为曹某某个人债务,并要求其清偿。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条款的解释,是否足以对抗外部债权人,以及该债务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诉前调解未果,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被告提交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利益。双方围绕债务用途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对内对外效力的区别。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具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便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若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仍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警示当事人在处理离婚债务时,需厘清对内追偿与对外清偿的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