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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何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何某系夫妻,何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后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吴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何某以军人身份及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为由抗辩,认为“重大过错”未明确界定,且其行为未达法定赔偿标准。双方对协议中过错条款的解释及军人婚姻保护界限产生激烈争议,吴某坚持要求依据协议及法律规定获得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吴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裁定再审。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吴某提交了何某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及视听资料,何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重大过错”的定义及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解除婚姻关系;何某承认在婚姻中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吴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无争议,一次性了结。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确立了在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情形下,离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过错方责任追究之间的平衡,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