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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高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高某某支付博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理由为高某某婚内出轨。离婚后,博某某发现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出轨,还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支付第三者费用。博某某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出轨”条款仅涵盖情感过错,未涵盖恶意转移财产这一严重法定过错情形,遂起诉要求高某某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额外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高某某辩称协议已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拒绝额外赔偿。本案涉及涉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及协议条款解释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截图及公证文书,证明高某某恶意转移财产的事实;高某某则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录音证据,主张“一揽子”解决争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涵盖财产过错及新证据的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部分;二、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过错条款的解释边界,指出若一方存在协议签署时未知的严重法定过错(如恶意转移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额外损害赔偿。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对家事审判中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