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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张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胡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胡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胡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张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胡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市场价值及权属登记变更记录,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该商铺为其婚前购买,仅提供了一份早期的购房意向书作为证据。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财产性质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胡某某关于分割涉案商铺的请求,判令该商铺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向胡某某支付商铺评估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三、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军人婚姻时,法院严格审查财产来源与登记时间。鉴定意见在认定隐匿财产价值中起到关键作用,体现了司法对离婚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