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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焦某某发现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焦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指出刘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过错,同时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请求多分财产。刘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争议财产。双方就商铺权属及是否构成隐匿财产产生激烈争议,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作为原告提交商铺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等书证,证明该财产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刘某某隐匿。刘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财产清单作为反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对书证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商铺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及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原则。即便存在疑似隐匿财产情形,原告亦有权在判决前申请撤诉。法院对涉隐私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及当事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符合司法人文关怀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