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杨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现役军人)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为规避张某某所在部队单位及外部债权人的债务追索,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全部共同财产归杨某某所有,债务由张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张某某遂提起再审,主张该离婚系虚假意思表示,要求重新析产。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虚假离婚导致的财产归属争议,核心在于查明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处分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频繁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听资料),以及杨某某在离婚后迅速转移部分资产至亲属名下的银行流水,用以证明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且存在恶意串通逃债行为。杨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财产分割系对张某某服役风险的补偿。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暂时离婚”、“债务处理”的对话内容,结合资金流向,综合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双方2020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2. 双方同意恢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状态,对争议房产及存款进行重新分割,其中60%归张某某所有,40%归杨某某所有;3. 双方共同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承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再审改判或调解)、第二百条(再审事由)。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边界,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恶意逃债或规避法律义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对家庭隐私的尊重,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方式,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促进了家庭关系的修复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