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麻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股权、房产及存款全部归麻某所有,刘某仅承担少量债务,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约定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撤销该协议以清偿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刘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债权凭证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及财产转移事实。麻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及债务清偿情况,结合书面证据认定双方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全部归麻某所有的条款无效;涉案公司股权及房产由双方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承担对外债务,其中刘某承担60%,麻某承担40%。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工具。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